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
最近我公司收到很多媒体朋友对我公司和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德公司”)关于侵权事件的市场反馈以及来电咨询。在此,对所有关心我公司的媒体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6年我公司就出版和发行了《”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并拥有其完整的著作权。2007年初,无论是我公司,还是GPS行业圈内人士,都惊讶地发现,凯立德公司于2006年末出版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地图,和我公司地图相比,有着大量的”错误的巧合”。经我公司核实,凯立德公司大量剽窃了我公司《”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的内容,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权利。在协商无效后,我公司拿起法律武器对凯立德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和多次开庭核对证据、现场答辩及庭外大量艰苦的取证工作,于2008年2月28日,依照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对我公司起诉凯立德公司等被告一案做出判决[判决书号(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判决凯立德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凯立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在《中国测绘报》刊登声明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公司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我公司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责令使用和销售凯立德公司导航电子地图的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的行为。
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近日,凯立德公司还在继续对外散播“未侵权”的论调,声称“我国法律对图形作品表现形式没有规定,法律专家和测绘专家对这一问题看法不一”,企图强词夺理,混淆是非。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地图等图型作品著作权有明确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并对测绘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深入咨询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对相关事实做出这样的判定——“不同企业之间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舍的数量、内容、表述方面完全相同,特别是在不规范、错误方面雷同。凯立德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显属抄袭”,“且很难想象凯立德公司仅抄袭了《“道道通”图》中错误或不规范的内容”。
同时,凯立德公司还对外声称侵权的“《335图》已停止生产,退出市场销售”,试图让公众认为凯立德公司早已经停止侵权。法律诉讼活动本身需要复杂的过程和大量的时间,从2006年底发现凯立德公司抄袭我公司地图数据,2007年初起诉凯立德公司侵权,到2008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历时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判侵权的凯立德公司《335图》在市场上已经被其新版本替代并不奇怪。众所周知,导航电子地图作为一种数据产品,版本之间有着极强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新版本数据通常都是在旧版本数据的基础上修改更新而来。被判侵权的凯立德公司《335图》退出市场并不能意味着凯立德公司在《335图》基础上更新的后续版本导航电子地图就不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事实上,本次取证,我公司仅仅只从广布“暗记”里随机抽取了99处,就足以证明凯立德公司的侵权事实。我公司保留继续对凯立德公司后续版本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有媒体朋友问到,“凯立德公司对外声称,其在深圳法院起诉贵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有这样一回事吗?”我公司起诉凯立德公司侵权案审理期间,凯立德公司在深圳法院起诉我公司侵权,其目的是为了混淆视听,试图让公众形成“导航电子地图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缠不清没有是非对错”这样一个错误印象,使舆论复杂化,从而影响北京法院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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